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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藥混用的原則是什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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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混用品種之間不發生不良化學反應(如水解、鹼解、酸解或氧化還原反應等),保證正常藥效或增效,也不影響藥劑的物理性狀(如乳化性、懸浮率降低等)。例如,多數有機磷殺蟲劑不能與波爾多液、石硫合劑等混用;粉劑不能與可濕性粉劑、可溶性粉劑混用。

農藥混用的原則是什麼

2.不同品種混用後,不能使作物產生藥害。例如,有機磷殺蟲劑與敵稗混用後,會使水稻產生藥害,波爾多液與石硫合劑混用,易使作物產生藥害。

3.農藥混合後,不增加毒性,保證對人畜安全。

4.混用要合理。包括本種間搭配合理,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雜草,單用拿捕淨、蓋草能即可防除,再用兩者混配,雖然從藥劑穩定性上可行,但屬於混配不合理,既不增效,也不擴大防治範圍,棍用沒有必要。農藥混用是為了省工省時,提高經濟效益,如製成混劑後,追加成本很大,是不能允許的。

5.注意農藥品種間的拮抗作用,保證混用的效果,如苯達鬆與拿捕淨混用因拮抗作用而降低對禾本科雜草的防效。